《自然法与国家学讲演录》

出处:按学科分类—哲学、宗教 江西人民出版社《东西方哲学大辞典》第999页(2341字)

新版《黑格尔讲演录集》第一册。

汉堡菲利克斯-麦勒出版社1983年第一版。收集了黑格尔的学生P.瓦能曼1817年或1818年冬季在海德堡大学参加黑格尔关于“自然法和国家科学”讲座的课堂笔记。瓦能曼的这个笔记本于1982年才被发现。

黑格尔一生共举办7次法哲学讲座,而1817年或1818年冬季的这次讲座是首次,因此,瓦能曼笔记的重要性在于,它在某种意义上是黑格尔柏林法哲学思想的诞生地;它既显示了《法哲学原理》一书的雏形,又因其许多观点与该书不同而使自身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它是研究黑格尔政治观点发展和变化的不可多得的重要史料。

黑格尔一直持比较激进的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热切希望德国加快制宪和改革的进程,来到柏林任教后,迫于普鲁士当局的压力和书报检查令的限制,不得不收回一些过激的说法。

1817至1818年正是欧洲政治力量重新分化组合的动乱年代,继维也纳会议后,法国恢复了波旁王朝的统治,德意志各邦,特别是黑格尔的故乡巴登-维滕堡公国,正着手制订宪法,一场关于立宪的大辩论在全国展开,黑格尔也积极参加了这场政治运动,他的许多政治主张就在1817年或1818年法哲学讲座中体现出来。

黑格尔讲课基本上按讲授“哲学百科全书”的章节式方法进行,即先念正文,然后解释其中难懂的句子,学生笔记也相应分为正文和注释两大部分。本书分为序言(1-10节)和三部分:(1)抽象法(11-49节):占有和私有财产,契约,不法;(2)道德性(50-68节):行为和观念,特殊的目的,幸福和意图,善和良心;(3)伦理性(69-170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

在序言里,黑格尔首先阐明法律与意志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具有肯定性,即在一个国家里法律必须通行有效,必须为人们所尊重,法律不仅应通过强迫和信仰的方式迫使公民接受它,更应通过理性的因素使人们自觉遵守它。

他指出,法的科学应该以自由意志作为它的原则和起点,从根本上说,法律表达意志自由与意志的实现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使意志自由现实化的必不可少的保障。自由意志的实现要经历由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分为三阶段:自由意志首先是抽象的,这就是抽象的法;随后自由意志的概念和它的实存产生分裂,走向两个极端,意志的概念演变成为一个主体的、特定的内在的意志,产生善的概念,这就是道德性;最后概念和实存两方面又重新统一起来,善的理念不论在主体的自由中还是在它的实存中都得到实现,自由既作为必要性又作为现实性而存在,这就是伦理性和国家。

在“抽象法”中,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在此作为直接的定在,即个人而存在。人是一个自由的本质,法律必须从承认人作为一个单独的自由意志的存在开始;法律必须尊重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由于法律和义务禁止损害他人的自由,因此,它们具有否定的特征。抽象法有三个关系:第一,直接占有的关系。

具体表现为私有财产;第二,符合法律程序的私有财产关系的转让,即契约;第三,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一部分主要论述由于人的生产活动和经济活动而产生的法律契约关系。

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人内心的体现,它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人的内心活动,称之为主体方面。它的第一阶段是行为和道德反思,行为是主体的特殊的实现,即主体向外的活动,主体希望成为什么;道德反思是主体的一般实现,即主体在行动时必须考虑到普遍性。

这里黑格尔讨论了犯罪的量刑和惩罚问题。第二阶段是意图和目的,目的是意志的自我规定,个体的根本目的是追求幸福,幸福包括个体的自然需要,首先表现为人们力图占有和追求私有财产,因而必然不可避免地产生个体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所以,幸福既是主体的根本目的,又要受法律和义务的限制,每个人必须考虑到他人的目的,这就是意志的被限制性。第三阶段是客观目的与主观目的的一致,即善与良心。

善是被一般意志当作绝对最终目的和对象而追求的东西。黑格尔指出,善既是康德伦理学的最高成就,也体现了它的局限性所在,因为善是一种永久的宁静状态,而不是一种活动。

善必须通过行动成为现实。

如果说抽象法是自由的直接定在,道德是自由的主体在自己内心的反思,那么,这两个阶段都只是自由意志的理想阶段。

与此相反,伦理性则是自由意志的现实阶段,它是存在和反思、现实性和概念的统一,是一种理性的现实性,它既是整体,也是现实的。作为现实的整体它体现为家庭、社会和国家。

家庭的基础是爱情,家庭每一成员能自我意识到他与这个整体的关系;家庭关系有血缘、财产和子女教育三方面,财产关系决定家庭的外部存在;孩子成人后离家出走,旧家庭遂逐步解体,产生新家庭。在家庭观上黑格尔代表了当时德国社会的传统看法,即男人是一家之主,负责家庭财政收支,代表家庭处理对外事务,女人则应在家操持家务,哺养孩子。

市民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满足市民经济活动的需要,保障他们的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具有三个功能:调节经济活动,成为一切人实现自己经济要求的中介;通过法律保障私有财产;通过警察以保证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它应建立在一种合作的关系之上。

黑格尔强调宪法的重要性,主张德国应实行君主立宪制度,成立由社会各等级、包括贵族组成的两院。他还对如何控制和分配贵族、政府和议会的权力进行了分析。

黑格尔在提出未来国家设想时充分考虑到德国与英、法等国的历史不同,因而指出不能照搬英法两国的政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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