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49页(345字)

授权制定单行法规的决定。1981年11月26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0年国家决定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厦门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对于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在经济特区投资和兴办企业,实行优惠政策。1980年8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转报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为了加强经济特区的法制建设,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的议案,并通过了上述授权决议,决定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有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该省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