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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律师学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江西教育出版社《世界文化辞典》第716页(221字)

伦敦的林肯、内殿、中殿和格雷律师学院,成立于13世纪,起于自愿组成的非公司性协会。最初,学法律的学生在学院中向律师学习,学院实行公共教育制度,在取得律师资格后,进入社会从事律师事务工作。这种学院又有同业公会的性质,以上四个大的学院至今仍存,而且只有这四个律师学院有批准人们成为律师资格的权利,或者取消人出庭的律师资格。各个学院是互相独立,但有联合管理法律教育委员会,按共同的规定批准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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