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政司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江西教育出版社《中国古代文化知识辞典》第271页(323字)

明代地方行政机构。明太祖洪武九年(1376),改行中书省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布政司。除两京外,定全国为浙江、江西、福建、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云南、贵州等十三布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一人,另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官。布政使掌一省之政,为最高行政长官;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宣宗宣德三年(1428)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布政使权位渐轻。清代沿明制,以承宣布政使司为一省最高民政机构,而布政使仅为督抚属官,专管一省财赋和民政,与管刑名之按察使并称两司。圣祖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俗称藩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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