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370页(711字)

公元前5世纪中叶罗平民在争取政治、经济权利的斗争中取得的一项胜利成果。平民于公元前494年争得选举保民官的权力。保民官虽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贵族的暴虐,但只能根据当时不成文的习惯法行事。罗马司法带有宗法和宗教性质,法律的解释权和司法权属元老、高级官吏、祭司等贵族,平民在诉讼中经常因此而遭迫害。平民为争取人身安全和财产保障,早就要求编纂成文法。据说公元前462年保民官特兰提留·哈尔撒提议编纂成文法典,贵族最初反对,直到公元前451年才同意成立全由贵族组成的以阿庇乌斯·克劳狄为首的十人委员会,着手编纂法典。一年之后编出十表条文,刻于十块铜表之上,在罗马广场公布。平民不满其内容,再选出平民贵族各占一半的第二个十人委员会,继续制定法典。他们在十表之外增补两表,全部刻于十二块铜表上,故名“十二铜表法”。此法只是将自古以来积累的习惯法整理成文,因而包含着产生于不同时代的多种内容。法典明确保护私有财产制度,对私有财产权、继承、遗嘱(第5表)、契约、贸易转让(第6表)均有规定;法典保护奴隶制度,伤害法(第8表)对奴隶和自由人作了法律上的区别,债务法(第3表)承认债奴制;法典继续维护贵族和平民的尊卑高下,规定二者不得通婚(第11表);法典承认家长在家庭中的绝对权威(第4表)。法典中还有原始的习惯法残余,保留了“以牙还牙”式的同态复仇(第8表)。法典虽在本质上保护贵族奴隶主利益,但它的制定仍是平民斗争的胜利成果。有了成文法就须按律量刑,使平民免遭贵族的随意虐待。十二铜表法是罗马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后世罗马法典乃至欧洲法学的渊源,其所用语言也被作为以后法典语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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