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河北人民出版社《简明历史事件辞典》第465页(772字)

1787年5月25日到9月17日美国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制定宪法。它取代1781年《邦联条例》成为美国的也是世界近代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制宪会议由华盛顿主持,出席会议的共55人,在政治态度上多是保守派,代表人物汉米尔顿。只有富兰克林和路德·丁两名民主派参加会议。最后通过的联邦宪法主要内容是:1.以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为国家政权机构的组织原则。2.总统是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不对国会负责,有权否决国会决议,但国会两院的多数票可撤消总统的否决;总统任命国务卿等联邦政府高级官员,他们向总统负责;总统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有权缔结国际条约;有权颁布各种行政命令,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总统任期4年。选举在每个选举年11月第一个星期二进行。总统可以连任。3.立法权属国会,由参议院众议院两院组成。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任期6年,每2年改选三分之一。参议院有权审议总统提名的内阁成员和最高法官名单,批准总统与外国签订的条约。众议员按各州居民人数比例选举产生,两年改选一次。众议院通过的法案无参议院连署不得生效。4.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任命,任职终身。最高法院有解释一切法律和条约的权力,可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使其失效。5.联邦政府有征税、征兵、发行货币、规定度量衡、制定工商业政策,主持军事和外交权力。但各州仍保留相当的独立性。这部宪法基本未提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后在群众压力和资产阶级民主派的斗争下,于1789年7月又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即着名的《人权法案》。法案规定保障个人言论、出版、宗教信仰自由,人身住所、文件与财产权不可侵犯,以及和平集会与请愿的权利等。联邦宪法使美国成为统一的国家,并确立了共和制度,对保证美国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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