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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个体所有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7页(601字)

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它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领导下,劳动者占有生产资料,主要依靠自己劳动取得收入的个体经济。社会主义个体所有制由于是受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帮助和监督,并依赖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个体经济,因此,它不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体经济,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我国社会主义个体所有制之所以必然在相当长时期中继续存在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因为在以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条件下,对发展商品生产、活跃城乡经济,增加劳动就业机会和方便群众生活都能起一定的积极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纠正了“左”的错误思想,放宽了政策,允许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下适当发展,允许农民经营完成统购派购任务后的产品购销业务,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农民个人购买农机具或运输工具,允许资金、技术、劳力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等。这一系列规定,大大地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城镇和农村个体经济的发展。

在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领导下,我国的个体经济必将随着生产的发展,经营管理能力的提高并按照有利于生产和自愿互利的原则,走上合作联合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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