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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40页(455字)

是我们国家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所采取的一种形式,也是我国对私人资本实行赎买政策的具体体现。通过这种形式把资本家所有制逐步过渡到全民所有制。全国解放后,我国通过加工订货、统购包销、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几个阶段。有的是由国家采取对私营企业进行投资的方式而形成的公私合营企业。这样,公私合营企业的财产就变成国家与资本家共同所有,并由国家委派干部担任企业的领导工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基本上纳入了国家的计划轨道。当时企业的利润是按“四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1956年初,全国基本上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家资本的赎买改为定息制度,资本家的剥削被限制在固定的利息上,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支配和使用,资本家对企业的资产不再拥有所有权。对资方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其参加工作,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工人也从此摆脱了雇佣劳动者的地位。1966年9月,国家对资方停止支付利息。从此,公私合营企业完全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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