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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税亩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43页(424字)

春秋时期鲁国始行的一种税制。西周末和春秋时,还存在井田制,井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仍属国君,而井田以外的土地是不允许私人耕种的。但随着铁制农具的使用,私人开拓荒地的可能性愈来愈大,封建地主逐渐冲破了原来的法律,以致在井田以外出现了大量的私田。原来各国都对井田以助法或彻法征收什一税,而对新出现的封建地主的私田却不征税。到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鲁国公室为增加国库收入,并抑制封建地主对私田的开垦,开始向私田征税,即“初税亩”。同时对井田也取消了原来的助法彻法,改按亩征税,不管井田或私田,一律“履亩十取一也”。

鲁国实行初税亩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解决财政困难,而其客观效果却在法律上承认了土地的私有权,破坏了井田制,适应了当时诸侯、卿、大夫把井田变成私有和开垦私田的欲望,在事实上促进了私田的开垦,促进了新兴地主阶级的出现和生产力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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