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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改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4页(649字)

我国财政税收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把国营企业的上交利润改为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种及税率交纳税金。又称为以税代利。从1980年开始,首先在少数企业中进行了试点,经过充分酝酿,国务院决定从1983年起,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第一步改革,对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先征收一定比例的所得税,税后利润再采取其他形式在国家和企业之间合理分配。从1984年10月份开始,经国务院决定,又实行了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将原来的工商税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合理调整了部分产品税率;增设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恢复盐税和几种地方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后,再区别不同情况征收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留归企业支配,从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企业与国家的分配关系用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使国家财政收入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稳定增长;第二,企业将从新增加的利润中得到较多的收益,从而增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动力;第三,通过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可以缓解目前价格不合理带来的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有利于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第四,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交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在我国实行利改税改革,也是我国分配制度的一个重大突破,对于解决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搞好城市经济体制的改革,加速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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