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典书库 > 财税会计辞典

货物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55页(712字)

我国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对列举品名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货物税具有:征税范围广泛,税源大;一次征税,税不重征,也不再征收其他附加;按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计征,税负平衡等特点,是当时的主要税种。根据1950年12月19日政务院公布的修正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1950年12月21日财政部公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货物税以应税货物之产制人或购运人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差别比例税率,统一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不含税的计税价格,于货物出厂或起运时征收。对国内产制之应税货物,由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情况分别采用驻厂征收、查定征收、起运征收三种方法征税;进口应税货物,于进口交纳关税时由海关代征。应税货物纳税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完税照证运销。货物税按应税货物种类划分为烟酒、鞭炮及迷信品、化妆品、饮食品、纤维皮毛、用品、工业品、矿产品及竹木八大类,38项,258个税目,税率由5%到120%,共92个。为了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和逃税,货物税本着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建立有一套系统的严格的征收管理制度,包括纳税登记、申报、查验、检查缉私等内容。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烟、酒等22种货物划出试行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税目简并为36个。同时将应税货物原来另行交纳的工业环节营业税、营业税附加及印花税并入货物税征收,改按国营公司批发牌价或税务机关核定的含税价格计税,税率也作了相应的简并和调整,最低5%,最高50%,共46个。以后随着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工作的发展,货物税的征管制度也逐步进行了调整和简化。1958年税制改革时,货物税与商品流通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

上一篇:利改税 下一篇:起运征收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