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商业税
书籍:财税会计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2页(404字)
工商业税的一部分。根据1951年9月1日财政部公布的《临时商业税稽征办法》,对行商及固定工商业在外埠销售本业以外之货品者,均应于销货所在地交纳临时商业税。临时商业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纳税人的营业收入额按次计征。起征点原定为15元,粮食、棉花、山货、药材的税率,原为4%,后调为6%;其他货物的税率,原为6%,后调为8%。从1958年开始,经财政部批准,临时商业税的税率不分品种,一律调为10%。1958年9月试行工商统一税后,临时商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税率仍为10%,具体征收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另行制定。从1962年开始,为了与集市交易税取得一致,起征点调低为10元。同时为了取缔投机商贩,限制弃农经商,对临商除按规定税率征税外,并实行加成征税,加成幅度由五成到五十成,具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确定,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临时商业税改为工商税的一个税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