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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3页(531字)

是对列举的工、农、林、牧、水产品征收的一种税。是我国1984年1月1日起试行的现行工商税制中的主要税种。它的收入占全部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产品税以税法列举的工、农、林、牧、水产品为征税对象,以生产或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产品或产品类别划分税目,除个别产品采用定额税率外,其他均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共划分270个税目,有350个税率,最高税率为60%,最低税率为3%。对工业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于销售环节计征;对农、林、牧、水产品,由商业、供销社等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按收购金额于收购环节计征,自行销售给使用单位和个人的,按销售收入于销售环节计征。对自产自用的酒、糖、纱、皮革等高税率产品征收中间产品税,解决全能厂和非全能厂之间税负不平的矛盾;对出口产品规定免税或退税,体现税收鼓励出口的政策。产品税是以原工商税中的产品部分为基础建立的一个税种,通过适当划细税目和调整产品税率,体现了国民经济调整、改革的要求和国家的奖励、限制政策,缓解当前由于价格不合理而引起的矛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和集中财力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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