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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生产产品征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4页(188字)

这是1973年试行工商税后,为了保持税负平衡,对某些以高税率产品为原料生产的低税率产品采取的一项限制政策。税法规定对以自产的酒、糖、饴糖为原料或半成品连续生产的产品,于最后产品销售时,按酒、糖、饴糖的税率征税。1984年10月试行产品税和增值税后,对企业自产自用的酒、糖,改按中间产品征税,一般不再采取连续生产产品征税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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