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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68页(623字)

是以增值额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税。在我国对部分工业产品按其增值额征收增值税。它不是按纳税人的全部销售收入额征税,仅就销售收入额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对一种产品来讲,则是按其销售全额分别环节征税。它的特点是道道征税,但不重复征税。增值税是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国际上随着社会化、专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一种新的税收形式。我国于1980年首先在少数地区对部分行业和产品进行增值税的试点,1983年开始对机器机械、农业机具两个行业和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三种产品在全国范围内普遍试行增值税。在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过程中,进一步扩大了征税范围,单独制定了税收条例,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增值税以应税产品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以生产和进口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按产品或产品类别划分为12个税目,采用差别比例税率,共有13个税率,最高税率16%,最低税率6%,甲类产品按“扣额法”,乙类产品按“扣税法”计算增值额或扣除外购原材料、零部件的税金,分别采取分期核实,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单台定率和定期定率方法计征。具体征收方法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核定。实行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增值部分征税,可以排除重叠计税因素,解决全能厂和非全能厂之间由于生产结构不同而造成的税负不平的矛盾,有利于促进工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专业化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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