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1页(205字)
民政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安置盲、聋、哑和肢体残缺人员就业而举办的生产单位,在税收上称为福利生产单位。根据1980年2月28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生产单位,免交所得税;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超过生产人员总数10%,但不足35%的福利生产单位,减半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