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3页(227字)
对外国企业计征所得税的一种方法。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对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国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总额,参照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其利润率,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对外国航空、海运企业在中国境内装载客货的收入,施行细则规定利润率为5%;对外国企业在我国承包勘探、开发海洋石油资源的工程作业收入的利润率,财政部统一核定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