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水资源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3页(658字)

瑞士是欧洲医药、农药、杀虫剂、生物助长剂、燃料和化肥的生产基地。化工工业对水源、空气和环境的危害极大。瑞士政府为了改变污染环境的严重状况,从70年代初开始根据联邦环境保护法律规定,制定了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规定各化工厂排放的污水必须经过过滤和净化处理,各公司每年必须拨出相当数量的资金用于环境保护科研,采用现代化技术措施处理工厂的污水。为了强化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手段,瑞士现行《联邦宪法》中,对水资源保护、防止污染作出了明确、具体规定,提出了立法原则。《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保证水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并同水的有害行为作斗争,联邦可根据水力经济的全面情况,通过立法就下述问题颁布符合整体利益的原则:(1)水的保护与治理,特别是引用水的供应以及地下水的补充;(2)对动力生产和冷却用水的使用;(3)地表和地下水的水位和流量的调节;使天然水流改道;灌溉与排涝;以及在水力领域的其他干预行动。为了同样目的,联邦还可就下述事项颁布规定:(1)保护地表和地下水不受污染,维持适当的最低流量;(2)筑堤的管理,其中包括河流改道,以及蓄水工程的安全;(3)旨在影响大气降雨量的干预行为;(4)水文资料的研究和利用;(5)对国家交通运输事业所必需的水力资源,联邦有征用的权力,但应由此造成的不便付以使用金和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还规定,联邦规定的实施,除法律指明由联邦负责外,一概由各州负责办理。联邦在运用其职权时,要考虑水流发源地区域及有关州的需要,并维护它们的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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