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2页(246字)
在计征所得税时,税务机关对某些特殊的行业或纳税人规定的工资列支标准,称为计税工资。纳税人的实发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予列支;低于计税工资的,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这是税务机关为了防止所得税纳税人之间工资支出多少悬殊,影响税负平衡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计税工资和假定工资不同之处在于,计税工资既能对工资偏低的纳税人给予适当的照顾,又能对工资偏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限制。目前对集体企业一般不再规定计税工资,只对个体工商业户仍按计税工资标准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