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54页(409字)

向议会提出的、涉及程序或实质问题的草案或立法建议,或称“提案”。程序议案只对指导议会的内部工作起作用,实质议案则涉及议会以外的个人利益、国家官吏任免、监督政府和立法问题等,如预算案、弹劾案、质询案、法律案。议案可分为普通议案和立法议案,后者是指具有法律性质的议案,通过后向社会公布,一般对全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前者一般属于解决特定问题的议案,如人员任免、财政预算、监督政府等。在英美法系国家,议案还分为公议案和私议案,前者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政策和政府工作;后者仅与个人、社会团体、私营公司和地方当局的利益有关。议案必须在议会开会时提出,会期结束时未获审议的议案便被搁置,只能在下次议会召集时以新的议案形式重新提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时,有权人员在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提出的议案可以交会议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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