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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85页(583字)

是国家对原盐以销售数量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盐税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七世纪齐国对盐实行专卖,征收盐税,历代相沿,盐税长期是统治阶级盘剥劳动人民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征收盐税,建立了人民盐税制度,但未正式立法。盐税的征收工作原由盐务部门办理,从1958年7月起交由税务机关接办。1973年税制改革时,将盐税并入工商税,但由于盐税有其特定的征收对象和计征方法,实际上仍单独征收。为了改变这种税制结构不合理的状况,健全税收法制,在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过程中,将盐税重新从工商税中分出来,单独制定条例,正式恢复这个税种。根据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以盐为征税对象,以在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和进口盐的单位为纳税义务人,采用定额税率,按照不同产区盐的资源条件和成本利润情况,以吨盐为单位分别确定税额,从量计征。盐税税额的调整,由财政部确定。盐场直接销售的盐,于出厂销售环节纳税;产区盐业运销单位或公收单位分配销售的盐,于分配销售环节纳税。对出口盐、调拨和储备期间的国家储备盐免征盐税;对酸碱、制革、肥皂、饲料四类工业用盐和农业、牧业、渔业用盐分别减征一定比例的盐税。征收盐税带有调节盐业资源级差收入的性质,有利于国家集中财政资金和促进盐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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