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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190页(713字)

凡违犯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货物、金银、货币、货币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物品进出国境,逃避海关监管的,和在国内私自买卖无权出售的进口外货的行为,在法律上均称为走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下列情况均属于走私:

1.在设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报、伪装等手段,私自运输、携带、邮寄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

2.在未设海关的陆地边境,私自运输、携带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进出境的。

3.在沿海海域,一切船只,包括渔船在内,偷运货物、货币、金银及其他物品、逃避进出口管理,在海上或上岸非法买卖的。

4.非法搜购的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凡已偷运至沿海、沿边地带,预备走私出口的。

短期入境人员从私人手中换购金银、外币、珠宝、文物、贵重药材,预备走私出口的。

5.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倒卖属于直接走私进口物品的。

6.外国驻华机构和外籍人员私自出售经海关免税放行的公用、自用物品的。

根据《暂行海关法》规定,对走私案件由海关查处,在没有海关的地方由当地税务机关查处。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走私物品、罚款外,还可送人民法院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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