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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09页(272字)

税务机关根据规定将已征税款再发还给原纳税人,称为退税。退税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错征、误征和因计算错误而多征的税款;

2.经上级批准的减免税事项,在批准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

3.按规定应从税款中退出的地方附加和代征手续费。

退税必须按照《工商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规定的手续,经领导批准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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