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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货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294页(261字)

是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购货单位以查验货物为标准承认付款的一种方式。通常要在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中明确规定,银行在托收凭证上加盖“验货付款”戳记。在这种情况下,购货单位接到转来的托收凭证及有关单证后,必须等实际收到货物后,在承付期内查验货款,如无异议,即被确认为表示承认付款。承付期满,银行即代为付款办理划转。在承付期内,如有异议,可按银行规定办理拒付手续。

目前,在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对验货付款的承付期规定为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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