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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山东人民出版社《财税会计辞典》第322页(502字)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比例将其实现的利润,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工业企业会计制度把“利润分配”列为一个科目,用来核算反映企业利润的分配情况。正确分配利润是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按照不同的企业完成国家计划的好坏,对国家贡献的大小,分别规定不同的分配比例,以便把企业经营的成果,同企业以及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

企业利润的具体分配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自1978年起采取了:企业基金、利润包干、利润留成和第一步利改税制度。这些分配制度都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所采取的探索性的临时措施,在当时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完善分配制度,国家自1984年10月份起实行了第二步利改税。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的企业,按照规定将实现利润进行税前调整和分配后,计算应交纳所得税和调节税,税后利润可留用建立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五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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