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干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23页(581字)

主要指党的领导骨干和工作骨干人员。开始,党的干部是指在党的系统工作的领导骨干和办事人员,后来就演变为泛指在党的组织以及党领导下的军队、工会、青年团、政权、经济、文化、教育等组织工作的一切党员干部。干部这一名词,源出于法文“Cadre”。它的含义是军队里的常备人员或起骨干作用的人员。后来这一名词逐渐为许多国家所通用,含义也不仅限于军队中的常备人员或骨干成员,而且演变为国家机关和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中的常备人员或基本人员。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列宁把干部这一名词经常应用于党和国家的常备工作人员,提出要“寻找能干的干部。”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就运用干部这一名词。比如,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中就明确指出:“干部人员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随时任免之。”党的干部既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又是能够对人民群众起领导作用和骨干作用的一部分;既是人民群众的公仆和勤务员,又是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骨干力量。党的干部以克思主义为指南,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建设社会主义和实现共产主义为理想,以党的章程和各项法规为行动准则。在社会主义时期,党的干部仍然是带领党内外群众前进的骨干力量,但不是凌驾于他们之上的特殊阶层。党的干部只有不断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在改革和建设事业中真正发挥自己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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