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伐树指令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50页(352字)

英国《林业法》第19条规定:(1)凡属下列情况者,不应发给伐树指令:果园、花园、教堂或空旷公共场地内的树木和果树;林地专用契约和协议涉及到的土地上的树木。按照林业委员会批准的实施计划,不涉及专用契约或协议,而林业委员会认为管理得满意的树木。(2)如果向林业委员会申请伐树许可证,砍伐保护法令所保护的树木,林业委员会应规定将此项申请交给制定法令的当局,在法令有效时间内,不应给以砍伐这些树木的指令。(3)如果林业委员会建议发给伐树指令以砍伐受保护法保护的树木,应将其建议书面通知给制定法令的当局。如果该当局在收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反对林业委员会的建议,而且不撤回其反对意见,除非主管部长同意林业委员会不应发给伐树指令。部长在决定是否同意前应与该当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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