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69页(706字)

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一种间接、概括的反映。思维以感知、表象为基础,借助语言和过去的经验,而实现对事物的本质及规律的认识。人在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都离不开思维活动,思维总是为了解决某一理论的或实践的问题而展开的,因此具有目的性。感知觉对事物的反映只能达到知其然的水平,而对事物的所以然的认识则要靠思维的探索。因为感知觉不能超脱直观现实刺激物的束缚,而思维可以探索感官所不能直接把握的事物,根据事物问的关系和联系,借助语言和媒介,就能在头脑中进行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从而可推知出事物的本质及规律。例如,物理学家在暗室内,根据溴化银底片的感光变化,就可推知不可见光的存在。又如,气象工作者根据观天测云的数据,就可以对天气变化的形势作出准确的预报。这说明思维具有间接性的特点。此外,思维还具有概括性的特点,这种概括性高于知觉、表象水平的概括,它包含有两层意思:其一是思维能归纳找出一类事物所特有的共性,即本质属性;其二是思维能从部分事物的相互关系中,找出事物的普遍的、必然的联系,即规律。思维是以人类所特有的第二信号系统活动为生理机制的,它要比感知觉的反映活动复杂得多。人们对事物本质及规律性的认识是通过分析、综合、比较、抽象、概括等心理操作而实现的。人类有了思维便可推知过去,预见未来,而且可以更深刻地把握现实,使人的认识范围更加广阔和深刻。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按照思维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分为动作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依据思维探索问题的答案的方向不同,又可分为求同思维和求异思维。按照思维是否具有创造性还可以分为习惯性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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