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479页(402字)

反映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内部的结构及其相互关系,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修业年限及其它们之间的衔接、转换等等。

在我国,旧中国的学制都是模仿资本主义国家的学制制定的,不仅具有一般资本主义国家学制的一般特征,而且反映了半封建、半殖民地教育的性质。解放后,我国对学制进行了不断的改革。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对旧的学制进行了根本的改革。《决定》中规定学制的系统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各级政治学校和政治训练班,还有各级各类补习学校、函授学校、聋哑、盲人等特殊学校。这一学制的实施对于促进当时文化的高涨、加速工业农业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从1952年起,全国的学制改革不断进行。1983年全国普通教育、高等教育会议以来,我国学制正处在积极、稳步的新的改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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