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河北人民出版社《思想政治工作知识辞典》第606页(1343字)

亦称为直言三段论,是由两个包含着一个共同项的性质判断,推出一个新的性质判断的推理。它是属于演绎推理中的简单判断推理。例如:

a.凡真理都是要受实践不断地检验的,

b.毛泽东思想是真理,

c.所以,毛泽东思想是要受实践不断检验的。

这就是一个三段论。任何一个三段论都是由三个性质判断组成的。前两个判断(上例中的a、b两个判断)是前提,后一个判断(上例中的c判断)是结论;任何一个三段论都包含有三个不同的项:大项、小项和中项。结论中的主项叫小项,如上例中的“毛泽东思想”;结论中的谓项叫大项,如上例中的“要受实践不断地检验的”;前提中的共同项叫中项,如上例中的“真理”。前提中包含大项的叫大前提,如上例中的a判断;前提中包含小项的叫小前提,如上例中的b判断。通常用“S”表示小项;用“P”表示大项;用“M”表示中项,这样,三段论的典型形式便是:

一切M都是P

一切S都是M

所以,一切S都是P

一个正确的,或者说有效的三段论,必须遵守以下七条规则:

(一)在一个三段论中,只能有三个不同的项;

(二)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

(三)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

(四)从两个否定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五)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否定的,则结论是否定的;

(六)由两个特称的前提不能得出结论;

(七)两个前提中如果有一个是特称的,则结论是特称的。

这七条规则,中心是保证中项能准确地完成其媒介作用(联结大、小项外延的准确范围),而这又同周延问题紧密相联。例如:

凡政法干部都是要学习法律常识的,

我不是政法干部,

所以,我不要学习法律常识。

这个三段论违反“在前提中不周延的项,在结论中不得周延”这条规则,犯了“大项不当周延”的错误。因为,大项“要学习法律常识的”在前提中不周延(肯定判断的谓项不周延),不是其全部外延与中项发生联系,而在结论中,却认为它在前提中以全部外延(即周延,否定判断的谓项周延)与中项发生联系,无形中扩大了中项与小项外延(互相排斥)的联系作用的范围。其他几条规则,都可作类似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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