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华工管理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56页(387字)

1849年西班牙殖民当局管制古巴华工条例。全称为《管理和处置亚洲及印第安人移民政府条例》。共21条款,其中仅一条款是针对印第安人移民的。1849年4月10日由西班牙驻古巴总督费德里戈·伦卡利(Federico Roncali)颁布。主要规定:(1)应教导华工学习天主教教义。(2)华工必须绝对服从上司。每10名华工应有一名监工。(3)生病超过15天者停发工资。(4)逃亡在外工资停发,搜捕费从工资内扣除。逃跑者戴脚枷2个月,重犯者戴脚枷4个月。(5)不服从命令、拒绝工作和不履行义务者,抽打12鞭,反抗者加抽18鞭,并戴脚镣和枷锁睡觉。(6)共同拒绝干活者,每人抽打25鞭,并戴上镣铐,夜间上脚枷2个月。(7)藏匿逃亡者,按一天4里尔计算赔偿园主损失,并负担遣返和囚禁费。(8)在契约期满前,华工不能得到*满身纸和*行街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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