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买加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0页(492字)

①牙买加政府1905年颁布的移民法律。规定:凡华人入境,须向海关登记;须由殷商担保其为良民,且能经济自给;上岸后须向当局呈报居留地址。 ②牙买加政府1919年颁布的移民法律。规定:凡外人入境,须缴纳保证金30英镑,并经考试及格。考试分笔试和口试。英文、法文、西班牙文任选一种。考试官为移民局官员。考试标准,以能写及能说50字为合格。须检查身体,若发现有传染病,亦不准登岸。 ③牙买加政府1935年4月11日颁布的移民法律(5月1日实行)。规定:非英国籍民,不准入境。凡非英国籍民,如入境须先得牙买加总督许可,并须具备下列条件:护照须有英国领事的签证;海关人员有权向入境者索取照片及令打手印;能识英文,经考试合格者;登岸后,能自立者;凡前来工作者,须在其本国政府先领取工作证明书,并加盖手印;身体健康者;经卫生局官员证明无传染病者;在其本国未曾犯罪者;未被其本国政府驱逐出境者;未被牙买加总督禁止登岸者。 ④牙买加政府1940年颁布的移民法律。规定自1940年6月1日后,除外交人员、游客及限定居留年限的留学生外,其余华人一概禁止入境。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