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度尼西亚双重国籍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01页(426字)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政府为解决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而签订的条约。1955年4月22日在印度尼西亚万隆签订。主要内容:(1)凡属同时具有中国国籍和印度尼西亚国籍者,均应自愿选择上述两种国籍之一。(2)具有双重国籍者,如在本条约生效时尚未成年,应在本条约生效后两年的期限内自由选择国籍。(3)具有双重国籍者,如愿保留中国籍,须向中国有关当局宣布放弃印度尼西亚国籍;如愿保留印度尼西亚籍,须向印度尼西亚有关当局宣布放弃中国籍。选择了中国籍,即丧失印度尼西亚籍;反之亦然。(4)具有双重国籍者,选择了印度尼西亚籍后,如离开印尼并在印尼境外固定居住,可自愿重新取得中国籍;反之亦然。1958年1月27日开始生效。1955年6月3日中国和印度尼西亚两国总理关于双重国籍条约的实施办法的换文,与上述条约同时生效。1969年,印度尼西亚政府单方面宣布废除。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