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菲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16页(301字)

中国和菲律宾缔结的第一项条约。1947年4月18日由中国驻菲律宾公使陈质平同菲律宾副总统兼外长艾尔皮迪奥·季里诺(Elpidio Quirino,1890—1956)签署,同年10月24日双方互换批准书,正式生效。共有10项条款。第5、6、7名条,规定两国人民在与第三国国民同样条件下(美国除外)可在对方领土内依法出入境旅行和居住;依法设立学校,享有集会结社、宗教信仰与埋葬营墓的自由;享受处理财产及经营贸易和其他事业的权利。双方在谈判过程中对上述各点曾有争论,分岐最大的是设立侨校问题。该约虽未能解决两国间存在的难题,但对改善华侨处境仍起一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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