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记公司招工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24页(562字)

中英两国关于招募华工的条款。1916年由华商天津仁记公司代表英国政府(陆军部),与山东烟台交涉员签订。共23条。主要规定:(1)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星期内,招募华工1000名,由威海卫出发,再两星期内再招工1000名,此后每个月招足4000名。(2)开招地点先以登州旧属10县为限,倘招不足数或于1万名外再须添招,再当推广及胶东全属,唯总以无碍地方情形为准。(3)所招华工年龄以20至40岁为度,须经英医在威海卫检验合格。(4)上述华工将运往×××等处做工,其做工之处总在危险地带以外,即至少须在炮火线10英里之后。(5)上述华工专从事于铁路、路、工厂、矿务、船坞、农业、林业等项工作,订明不得从事战役。(6)做工期限为3年,1年之后工局可随时取消合同,唯须先期半年知照,否则另给半年工价。期满后若欲展期,须经双方同意。非经中国驻外代表许可,不得将华工转授别家工局工作。(7)对华工往返车舟路费、伙食、冬夏衣服、住房、柴炭灯火、医药、工资、工作时间、工休日、家属赡养费、工伤、死亡抚恤金、家信递送等,均作明文规定。(8)上述华工应受英国法律保护,与英国工人一律待遇,工局不得另订特别章程致有碍华工利益。(9)工局应任从中国驻外使领各馆随时派员赴工地稽察是否遵守合同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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