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川、釜山及元山清国租界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24页(391字)

中国清朝政府与朝鲜政府关于在朝鲜仁川、釜山、元山设置清国租界章程。由中国驻朝鲜总领事廷亮与朝鲜统监府外务部长参与官小松录于宣统二年(1910)二月初一日在汉城签订。共14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仁川、釜山、元山清国租界之位置界限、测定数目、地段等级;清国人民可在租界内居住,亦可到各国租界内居住贸易;日后租界拥挤,可再行协定扩充地址;租界内之地段永远租与清国人民;租界地段按一、二、三等每年抽不等数额之地税;租地人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下年全年地税交齐。地税的1/3送交朝鲜统监府,2/3充作租界经费;租地人在应完税期限后一个月仍不完税者,按年息12%征收,逾一年尚不完税者,将该地公拍另租;租界内道路、桥梁、沟渠等由清领事管理,租界内清国人民自行维持;日、韩两国政府及领有政府许可者可在租界内设通信、交通、上下水道、电气等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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