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侨、侨眷出境探亲待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74页(616字)

中国政府侨务政策。全称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1982年4月9日由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公安部联合签发。通知根据1981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考虑归侨、侨眷出境探亲路途遥远等实际困难,给予照顾。共8条。主要内容有:(1)假期: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按每年给假1个月计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4个月,3年一次的70天,2年一次的45天,1年一次的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40天;归侨回国工作10年以上,第1次出境探亲的,给假半年。(2)路费,境内段按规定报销,境外段自理。(3)探亲期间工资,与国内职工待遇相同,但在境外医疗费自理。(4)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不包括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本人不能出国探亲(不包括港澳),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假期、路费按国内一般职工办理。(5)只要对方不限制入境,我方尽快审批。(6)归侨、侨眷职工无论在国营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均可享受此待遇,原则上也适用于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眷属职工。出境探亲的范围,1983年9月9日,劳动人事部又放宽了规定,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可出境探望兄弟姐妹,每4年给假一次,每次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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