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招工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188页(359字)

咸丰十年(1860)1月27日两广总督劳崇光准许各国招工出洋照会所附章程。共12条。主要内容为:(1)各国只许在地方官所准之处开设公所,接收情愿出洋之华民,不得私设窑馆,及在水面湾泊墩船,私收或拐骗华民。(2)凡愿开招工公所者,必须先将合同一纸,并将公所各项规条,呈交管理招工税务司并地方官,获准后方可开设。(3)所派管理招工税务司、委员等,必须每日亲往招工公所,问明本日招工情况,及是否情愿自投等情,并将招工合同各给本人一纸,令人讲解其内容。(4)自将合同讲给本人听明之日起,4日内如情愿前往,即令其画押,听候下船;如不愿往,即听自便。(5)自愿画押并下船后,如仍有不肯前往者,或地方官因案查起者,招工外国人亦须按名交出。同治五年(1866)改为*续定招工章程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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