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挝鼓励投资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33页(294字)

1957年老挝政府为振兴国家经济,克服资金困难而制订的鼓励外侨投资条例。主要内容:(1)自1957年11月1日起,为期10年,凡在老挝经营工商企业所得的老币利润,老挝政府将根据具体情况,豁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溢利税。(2)老挝政府并可豁免其所需设备进口关税,仅课25%的资本税。(3)1957年11月1日以后的两年内,在老挝设立公司,如实行装备农工矿业开发者,可减收25%公司注册税,及豁免不动产过户税等。(4)工厂用地,可向老挝政府廉价租用,老挝政府并可给予工业以适当的保护。(5)老挝政府为鼓励私人投资,愿在创办时期助以1/3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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