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与国内公民婚姻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278页(451字)

中国政府处理涉外婚姻法规。全称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3月10日由民政部发布。共7条。主要内容有:(1)华侨同国内公民结婚、离婚或复婚,凡要求在国内办理的,男女双方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结婚,国内公民须持本人户口、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等证明。华侨须持本人护照、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出具的本人无配偶和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此外,双方均须持有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3)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了妥善处理的,须共同到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一方要求离婚或一方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4)来自和中国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的华侨,按上述规定出具证明有困难的,可通过与中国和华侨居住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使领馆办理,或由国内原籍有关民政、侨务部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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