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327页(299字)

中国政府对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的规定。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1983年6月20日颁布。中国计划生育要求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考虑归侨回国前长期生活在国外,对国内有关政策有个适应过程,因此给予适当照顾。共4条。主要内容有:(1)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可允许其生育。(2)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服仍要求生二胎,回国不满6年者,允许生育第二胎。(3)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允许再生育一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华侨农场计划生育工作,按当地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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