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外侨监督联络办法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0页(395字)

印度尼西亚政府为加强外侨监督工作制定的条例。印度尼西亚中央陆军战时掌权者、陆军参谋长纳苏蒂安(Abdul Haris Nasution,1918— )少将于1957年7月3日签署颁布。内称为使外侨监督工作能统一规划及顺利进行,经总理府、内政、外交、司法、国家安全局及海、陆、空三军参谋处商定后制定此条例。条文共13条。其中规定:印尼每个省会或其他认为需要的地方,均应设置地方监督外侨联络机构。中央监督外侨联络机构置于陆军参谋长作为中央陆军战时掌权者的监督之下,地方的联络机构则在地方陆军战时掌权者监督之下开展工作。联络机构由上述各单位派员组成。主任由司法部外侨监督局局长兼任。该机构的职责是使监督外侨的条例更加完善,向督察机关及所有与外侨有关的机构发出监督外侨工作的指示及训令,加强领导他们的工作,并向司法部长建议需驱逐出境的外侨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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