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使领馆办理侨民教育行政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44页(435字)

中国国民政府驻外使领馆办理各该驻地及兼辖区侨民教育行政事宜的规定。1947年4月公布。1954年又经台湾当局修订。规则共分9条。主要规定使领馆办理侨民教育行政之职责范围计12项。1.宣达中央教育法令并监督其实行。2.鼓励侨民兴办学校推行侨民社会教育。3.指导协助侨民办理文化事业。4.调查在学儿童及失学儿童数。5.调查侨民教育文化机关及团体经费之来源数额,及其管理分配预算、决算等。6.处理热心教育侨民及优良教员之褒奖事项。7.审核侨生学籍事项。8.鼓励侨民子女回国就学事项。9.考查及指导学校行政、教学训导及其他文化事业之实施事项。10.接受侨民学校社教机关及侨民教育文化团体呈请立案文件,加具意见后转送侨务委员会。11.设讲习会、研究会以增进教育文化工作人员之新知能。12.每学期终了后一个月,报告驻在地及兼辖区侨民教育文化状况于侨务委员会。此外,规则还规定使领馆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及聘请名誉督学以视察指导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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