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私立小学校征税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1页(300字)

柬埔寨王国政府向私立学校征收牌税、营业税、溢利税的规定。规定:凡私立学校均应缴纳牌税;作为雇员个别授课教师免缴牌税;雇有教职员的私立学校校主(即立案学校产业负责人,有别于立案校长)的一切收入及支付学校的一切费用,不论他本人是否在校任教或主持校政,均应缴纳营业税;教师作为雇员所得薪金收入免缴此税,但要缴纳薪金税;教师个别授课,亦免缴营业税;私立学校所得溢利,应缴溢利税,个别授课的教师亦然;校主在校是否任教,或主持校政,均应缴纳牌税、营业税和溢利税,在计算营业税和溢利税时不得减去其薪金;但若雇人负责主持校政,则该主持人的薪金可在计算溢利税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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