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集团区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579页(663字)

又称种族集团分区法或一九五〇年第四十一号法。南非联邦政府关于不同种族集团按区域分居的法令。1950年6月24日颁布。同年9月29日生效。共41条。主要规定:(1)南非居民分为白人、非洲人(黑人)及有色人种三大集团,亚洲人(包括华侨)列入有色人种集团之内。(2)南非总督有权将某一区域划为某一种族集团的特区(种族集团区域),使白人、非洲人(黑人)及有色人种各成居住、营业的独特单位,彼此隔离,各不相混。而有色人种集团中,又可视情况的需要,再分为印度人、来人或华人各集团。(3)种族集团区域内,不动产及房屋之管制,分为所有权(ownership)管制、使用权(occupation)管制及所有权与使用权同时管制三种。(4)凡属管制所有权的种族集团区域,其土地或房屋的购置,须以有关特定集团之分子为限;如非该集团之分子,或非经内政部长特许者,均不得购置。至于非属该集团之分子而原在该区域已购有土地或房屋者,暂持有至本人死亡为止;其继承人不得继承此项遗产,而须于规定期限内售与该区域之集团分子。(5)凡属管制使用权之种族集团区域,其地产或房屋所有权,不论属于何种集团之分子,均不受影响,但其地产或房屋的使用,则以有关特定集团之分子为限。原在该区域租用地产或房屋而非属该区域之集团分子者,则须在一年左右迁离该地区,或申请特许证,暂留原地,但此项特许证,须于遭遇特殊困难或经内政部长认为此人继续居留对该地区之集团分子确有利益时,始可颁发。1952、1955、1957年,该法令多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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