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九二四年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01页(346字)

又名原籍法,或称第二排外法。美国重要移民法之一。1924年5月6日由柯立芝(John Calvin Coolidge,1872—1933)总统签署,同年7月1日实行。该法将全世界划分为有资格区和无资格区两类,共三大地区。国会并对世界各地(西半球除外)向美国移民规定了一个永久性限制数字,即每年最高额为15万人。各国移民数额则根据1920年美国人民族裔构成的比例而定。规定:无资格区之人,即无资格加入美籍,凡无资格入美籍者,一律禁止入境。中国被列为无资格区,故而华人被禁止入境。即使是土生美籍华人,如在中国结婚,其妻亦无入美境的资格。又,凡在1924年7月1日以后以“例外等级”身份入境的华人已不是移民,而是非移民,仅能在美限期居留,期满离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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