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九九〇年移民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01页(530字)

美国经过全面改革的新移民法案。1990年12月1日生效。主要规定:(1)合法移民签证配额将由现时的50万增至70万,3年后,再减回至67.5万。(2)分配予研究员、工程师和科学家的高技术专业人才的名额增加两倍,达至每年14万名。宗教工作者的“特别移民”获配1万名额。每年有4万配额给予“优先工人”或具备艺术、科学、教育、商业及运动等特别专长的人士。部分个别人士更可毋须先行在美国找到工作后才获签证。国际性企业行政人员及经理亦列入此类目之内。4万配额给予持有深造文凭或具有“特殊能力”人士。另外4万配额给予“技术”工人—学士学位等专业人士,如幼儿护理或老人护理业人士。(3)1万配额给予投资移民及其配偶和子女,投资额为100万美元或50万美元(特定范围),至少要创造10个全职职位。在整体名额中,约六成给予与美国家人团聚的亲属。(4)将持续3年给4万配额予近数十年来移民人数较低的35个国家,其中至少有四成应来自爱尔兰。(5)1995年,将有5.5万配额予近数十年移民人数较低的国家的多元化移民。通常只要求移民受过高中教育或有两年指定的工作经验。(6)香港作为一个“独立地区”处理,每年容许2万名香港人移民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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