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一九四三年废止排华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01页(401字)

又名格纳森法案。美国有关旅美华侨和华人的重要移民法。1943年6月29日由参议员马格纳森(W.G.Magnuson)提出(即HR三〇七〇提案),拟请废除禁止华人入境律及给予摊额案。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1882—1945)总统于10月11日咨请国会改正美国的历史错误,取消*美国一八八二年排华法案。众议院于10月21日、参议院于11月26日先后通过马格纳森提案。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于12月17日签署。其主要内容是:(1)分配各国移民摊额时,中国每年得105名,并规定其中75%应为在中国出生及居住的华人,其余25%分配给予世界其他各国的华人。(2)华人有权归化入籍,凡1924年7月1日以前入境的华人,皆可请求入籍;7月1日以后入境者,一律视为暂时居民,须经一定手续,先取得永久居留权,方能请求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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