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兰芳公司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633页(371字)

1842年*兰芳公司第五任负责人刘台二与荷兰殖民者签订的条约。规定以加里曼丹的加布亚斯河为界,河东属兰芳公司,河西属荷兰殖民者管辖。条约用华文、荷文及来文三种文字书写,又称三色条约。从此,兰芳公司实际处于荷兰殖民者控制之下。荷印政府开始在坤甸老埔头设办事处,料理西婆罗洲事务,征收人头税等。刘台二被封为兰芳公司大总制甲大(即甲必丹)。1856年荷兰殖民者在消灭和顺公司后,即转而清除兰芳公司。荷印总督召见兰芳公司甲必丹刘生,企图撕毁三色条约,无理要求加布亚斯河以东地区也应由荷兰殖民当局管辖。刘生根据三色条约力争,但此约已于1847年被荷兰殖民者劫去,兰芳公司已无存本,刘生无法提供证据。他在荷兰殖民者的威胁利诱下,将河东地区(除东万律大厅地区外)全部割交荷印政府统辖。从此,三色条约作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