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入境新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世界华侨华人词典》第825页(275字)

英国殖民政府限制华人移民进入新加坡的条例。1947年9月颁布。规定凡申请作为移民亲属入境者,仅限于以下4种身份:(1)曾在来亚居留的侨民;(2)在新加坡的侨民的妻子或未婚妻;(3)在新加坡的侨民的未成年子女;(4)在新加坡的侨民的高龄父母。凡申请作为雇工入境者,雇主须事先呈报新加坡劳工局批准,然后向移民局提出申请。雇主除保证雇佣入境移民外,并须保证若雇工在1年内回国,雇主须支付其旅费。申请时,雇主须代交保证金100元。申请暂时居留者须交保证金200元,限2星期内离境。保证金于入境者离境时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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